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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盲道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2016-06-14

  盲道设施是无障碍设施的重要内容,盲道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不仅关系到视觉障碍者的出行,也体现城市的文明程度。目前在盲道设施的建设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有的城市道路未按要求设置盲道或盲道设置不正确,有的盲道系统与其他设施或建筑的盲道不衔接,有的盲道设施建成后缺乏维护或被破坏和占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盲道设施建设管理,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以及国家有关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主要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和地道、公交车站,以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特殊教育学校、医疗康复机构、视觉障碍者经常出入的公共建筑和比较集中的居住区等)周边的城市道路应设置盲道。
  二、城市道路的盲道系统应与道路周边场所、建筑、人行天桥、地道、公交车站等设置的盲道相互衔接。各自区域内的盲道设施由各自负责建设,衔接由后建设的单位负责。
  三、盲道设施建设和改造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设计单位要做好现场踏勘,应避免盲道穿越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盲道路径应便捷,并满足必要的通行宽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要对盲道设施设计是否达到设计深度以及执行相关规范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选择经检测合格的盲道材料,正确施工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及竣工验收部门对没达到盲道设施验收标准的道路一律不予验收;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验收的新建、改建道路设施不予接管。
  四、盲道设施建成后,由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在道路上进行其他施工破坏盲道设施的,施工单位应负责将盲道设施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占用盲道设施,不能在已经建成的盲道上种植树木,布置垃圾箱、电线杆、书报亭、广告牌、停车位等。在盲道附近布置的以上设施,也不能影响盲道设施的正常使用。以上破坏、占用或影响盲道设施使用的行为,由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环卫、电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五、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凡未按照本意见第一、二条及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盲道或盲道设置不正确,以及不同盲道系统间应相互衔接而未衔接的,由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改造。
  六、各级残联及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无障碍促进会等社会组织应定期组织残疾人代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等对盲道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发现的问题反映给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单位负责盲道设施管理的具体部门和联系人,确保残联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也将在门户网站公布相关信息,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魏 爽 024-23447691
  省残联
  张秋玲024-86932029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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